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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未来种子产业发展呼唤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普及的建议
2008-6-18 14:13:02 来源:山东省工商联宣调处

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。种子产业是农业、特别是种植业的基础,客观上需要一种风险保障机制,取得各方面支持。种子产品来自于农业生产又应用到农业生产中,其生产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在特定技术支持下、达到一定条件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农业生产,同样存在“弱质性”,承受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。种业风险不但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,更具有风险的严重性。在重大自然灾害愈加频繁和市场手段不断强化的情况下,种子企业和农民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,已经很难从这种严重的风险中摆脱出来,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种业的发展。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,以降低和分解农业发展中的各种风险,特别是分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带来的风险。目前,种业风险主要是通过政府加强管理来化解,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行政手段的作用将逐渐弱化,不能从根本上降低和分解种业风险。未来我省种子产业的发展,迫切需要政府的保护与支持。

 我们认为通过建立种业风险制度分散风险,保护生产者、经营者和使用者三方面的利益,是保持种业健康、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。

一、建立种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

概括起来,建立种业保险制度,是种子行业 “弱质性”的客观要求,也是缓解种业风险严重性的迫切需要。

一是经济风险的严重性。种子是具有再生产能力的“活”商品,其种子投入与收获量或价值的比值呈几何级数增长,一般而言,粮食作物为1:500,经济作物为1:1000。一旦遇到不可抗力造成损失,少则几万元,多则几十万元,甚至几百万元上千万元,大大超出了种子企业所能承受的赔偿能力。这种风险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我省种业的发展,迫切需要一种风险保障机制,来减少农民损失,维护种子企业的正常运转。

二是特有的政治风险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由于法制不健全,农民法律意识不强,一旦出现种子事件,如果农民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,分散的农户就会集中起来,围攻政府,甚至出现打、砸、抢现象,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。如果这种风险与经济风险联系在一起,潜在的风险性就会放大。由此可见,建立种业风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。

建立种业风险保障机制后,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好处:一是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损失及时得到赔偿,维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,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;二是减少了种子企业与农民之间不必要的纠纷,分解了经济赔付,维护了种子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保证为农业生产提供充足、优质的种子,更好地保持我省的粮食安全。

二、建议建立政策性种业保险制度,尽快推行种业政策性保险

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,纯商业性农业保险办法经营的农业保险不可行,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,不可能完全按照商业化模式运作。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普及的基础上,设立专门的政策性种业保险,是现阶段发展我省种子产业一个必不可少的保障和促进。政府应在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加大对种业的支持力度,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制管理体系,建立政策性种业保险制度,尽快推行种业政策性保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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